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并用吗?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有哪些规则?
2023-05-04 16:35:56 来源:律速网
一、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并用吗?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用。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如下: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1)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三、违约损害赔偿的特征
1.它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它具有补偿性。违约的损害赔偿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设定。
4.它以赔偿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遭到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则不在此列。